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成就劳办〔2023〕4号),现就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建设项目(及尚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2023年11月1日前,已按原有规定在我市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定额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相关企业2023年11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企业2023年11月1日后在蓉新开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2023年11月1日前,已按原有规定存储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继续有效,相关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