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八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成都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ENGDU(缩写:CIAC).

第二条    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是行业协会,由在成都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和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宗旨是:面向建筑行业,竭诚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会员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正确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发展前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企业全面素质,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为推动成都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还接受同业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协会是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仁和春天国际广场B座1303室。    办公室电话:(028)86631467    

(028)86983751   邮编: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研究探讨成都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法规、规章,推进行业管理,全面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促进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开展各类新技术讲座,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发展、劳务输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提升总承包和资本运营能力,提高建筑行业社会信誉和整体水平;

(三)协会系市民政局“AAAAA”级社会团体,接受社会购买服务,承接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建筑市场分析和预测的调研、咨询活动,引导和促进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

(四)负责组织评选成都市建筑施工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的工作和推荐全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工作。

(五)开展建筑业技术产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六)指导、协调各分会和专委会的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要求,调节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政府、会员、社会的和谐关系。

(七)开展行业法制宣传,参与政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履行监督职能。编辑出刊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汇编和法律知识普及读物,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参与调解和仲裁工程建设纠纷,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有关法律培训,推广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八)编辑、发行《成都建筑业》及建筑业网站,有关会刊、文件、资料,为企业搭建现代信息平台,加强与各地、各级同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工作,组建工程建设与行业信息网络;组织开发推广行业技术、管理、信息软件,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建筑企业信息,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传递行业动态,实现资源配置与共享。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新技术咨询等活动。配合政府宏观经济工作结合点和服务重点,成为政府和企业桥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各区(市)、县协会);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团体,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凡热心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和资深人士、项目经理,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地区从事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四)  在本协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            非中国公民;

(七)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的信息、服务优先权;

(四)  反映企业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加强各区(市)县团体会员单位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协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一)会员入会一年以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动升级为理事单位。

(二)会员入会两年以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自动升级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法违纪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大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正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副会长工作会。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工作会的职权:

提请协会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工作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工作会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文件;

 (四) 会长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任职。

 (五) 负责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召集秘书处工作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秘书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秘书处工作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秘书长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

1.    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会员单位:10000元/年

2.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8000元/年

3.    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年

4.    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28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370人,实到328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328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