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按照成都市民政局社团管理要求和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到制度和管理先行,达到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制度和管理办法
1. 内部机构设置
1、专委会设秘书长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2-6名)。
2、秘书长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委派。
3、主任、副主任可以自荐或他荐。
二、管理制度
- 本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委派,行使下列职权:
- 对成都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监督委员工作会决议执行情况;
- 负责协调成都市建筑业协会与法律专委会工作事宜;
- 负责法律专委会相关文件签发;
- 负责专委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 本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
- 召集和主持委员工作会;
- 提出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及财务预算;
- 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 负责整理工作简报,定期向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度。
- 专委会设立副主任若干(2-6名),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三、会议制度
根据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为规范分会各类会议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会议制度如下:
- 委员工作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委员工作会;
-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组织,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紧急会议可以视情况临时通知。会议通知要说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
- 与会人员必须办理签到手续,会议签到表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选择适合人员担任,也可以授权秘书长或主任担任;
- 会议记录由专人记录和写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四、财务及物资管理制度
按照《成都市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 专委会收取会费及其他费用,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账号统一管理,票据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开具。
- 财务支出管理。专委会费用支出,需提前报告,经主任、秘书长签署之后报批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未经批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 所购办公用品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办公室建立领取登记和销账制度。
- 财务报销管理,所有报账必须要有经办人、主任、秘书长签字同意,报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报销。
五、成都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
六、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起开始试行。
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 组织名称: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 本专委会为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由成都市从事律师行业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本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促进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进企业落地落实。
- 本专委会的工作内容:
- 围绕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为中心,为协会会员单位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法治宣讲工作;
- 组织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法治建设专题研究,举办学术交流或专题讲座培训,为会员单位制定企业法治工作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 为会员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搞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 为协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调解中心”提供服务;
- 代表行业协会向社会发布法律声明,委员受本专委会委托进行案件调查、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工作;
- 处理、承办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交办的建筑行业类投诉纠纷案件;
- 办理协会交办的其他具体事宜。
- 本专委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直接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本专委会住所设立在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二、会员
- 凡加入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会的会员,应拥护本委员会工作规则,成为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会团体、个人会员,缴纳会费。
- 自愿申请加入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会,经批准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专委会证书。
- 本专委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合法捐赠及有偿服务。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权利
- 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向本专委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 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及讲座;
- 专委会每年免费向会员发送《成都建筑业》会刊共四期;在建筑业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开辟法律专业委员会专栏、宣传先进事迹;
-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建筑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 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遵守章程,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
- 执行本专委会各项决议;
- 及时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且两年内不得再加入协会;
- 关心、支持并积极承担和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专委会的议事机构是由各委员组成的委员工作会。行使下列职权:
- 审议专委会工作计划和任务;
- 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年终财务报告;
- 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本专委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委派,行使下列职权:
- 对成都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监督委员工作会决议执行情况;
- 负责协调成都市建筑业协会与法律专委会工作事宜;
- 负责专委会相关文件签发;
- 负责专委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 配合专委会的其他工作。
- 本专委会设立主任一名。
- 召集和主持委员工作会;
- 提出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及财务预算;
- 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 负责整理工作简报,定期向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度。
- 本专委会设立副主任若干(2-5名),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 本专委会设立主任办公会。
- 主任办公会的工作职权:
- 提请专委会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其他事宜,经委员工作会审议通过后并执行。
-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
- 主任、副主任可以自荐或他荐产生,报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 从事本行业业务八年以上,热心协会事业;
-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影响力;
-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专委会秘书长、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按照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届期时间为准。
- 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经委员工作会提出罢免,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上报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后,免去其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
- 未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既定工作计划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 非中国公民;
-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专委会会费按照成都市建筑业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标准:
- 主任单位(成都市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10000元/年;
- 副主任单位(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理事单位): 8000元/年;
- 委员单位:3000元/年;
七、附则
- 本规则经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会委员工作会通过后,开始运行。